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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县切块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shuipingcun
    2017-11-15 16:04:06   转载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精神,现对我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县切块资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转型升级、劳动密集型产业、清洁能源、1+3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支持,加大对新增规上企业培育,原则上优先支持工业企业。

    (二)重点支持生态涵养发展区定位的旅游开发、旅游酒店服务、三次产业融合、科技创新、互联网+、物流及其它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加大限额以上企业培育。

    二、重点支持事项

    (一)技术改造、鼓励类产业投资、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特色农林产品加工、煤炭企业转型、物流、清洁能源、生态旅游、旅游配套服务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流动资金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困难小型企业。

    (三)当年新增四上企业。

    (四)微型企业创业补助。

    (五)对符合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加工型企业除外),年度销售产值1000万元的企业进行物流补助。

    (六)因特大自然灾害,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七)全县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前期规划、项目策划,以及县政府确定发展民营经济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资金扶持标准

    (一)项目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控制在总投资的2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巫山生态工业定位(矿产资源型企业除外),年度税收突破200万元的企业,补助金额由县审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资质以上)企业专项补助,同一企业(投资人)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补助(餐饮、宾馆、零售类一次性补助8万元,批发类一次性补助10万元,限额以上服务业8万元)。新增资质以上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已有规模以上企业补助。对已有规模以上企业当年(111月)产值、税收双增长20%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产值、税收双增长50%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基准利息的50%,全县重点产业项目可适当提高贴息标准,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为一年期,即12个月)。

    (五)微型企业创业补助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六)担保补助。担保公司对县上重点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收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被担保企业0.5%担保费补贴,总量不得超过担保费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对符合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加工型企业除外),年度销售产值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物流运输费用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特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补助比例为恢复重建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工业企业上年销售产值必须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创办企业除外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的监督和检查。

    3.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

    4.经济运行良好,截止申报之日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的50%以上,且必须在本年度完工的。

    5.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6.申报事项在近两年内未获得县财政资金支持。

    (二)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主要包括:

    1.微型企业创业补助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项目投资补助

    1)切块资金项目审批表;

    2)企业合法证照;

    3)符合规范的项目实施方案;

    4)费用预算;

    5)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

    6)本年度截止申报之日的财务状况表;

    7)审批过程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资质以上)企业补助

    1)切块资金项目审批表;

    2)企业合法证照;

    3)县统计局、县城乡建委认定的文件;

    4)审批过程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已有规模以上企业补助

    1)切块资金项目审批表;

    2)企业合法证照;

    3)本年度截止申报之日的财务状况表;

    4)县国税局、县地税局1月至11月产值、税收证明;

    5)审批过程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贷款贴息

    1)切块资金项目审批表;

    2)企业合法证照;

    3)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

    4)本年度截止申报之日的财务状况表;

    5)审批过程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6.中小企业担保费补贴

    1)切块资金项目审批表;

    2)企业合法证照;

    3)担保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

    4)收取担保费的相关凭证;

    5)本年度截止申报之日的财务状况表;

    6)审批过程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7物流补助

    1)切块资金项目审批表;

    2)企业合法证照;

    3)物流费用发票;

    4)本年度截止申报之日的财务状况表;

    5)审批过程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8.受灾企业恢复生产项目补助

    1)切块资金项目审批表;

    2)企业合法证照;

    3)受灾情况说明材料(附照片);

    4)恢复重建的实施方案;

    5)本年度截止申报之日的财务状况表;

    6)审批过程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县级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除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专项补助外,选择一类进行申报。首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申报,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补办)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审补办会审。

    (二)项目公示。县审补办会审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拟支持项目在巫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巫山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度、财政资金用途等。

    (三)项目审批。公示后,县审补办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审批补助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

    (四)计划下达。县审批补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五)资金拨付。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六、组织管理

    (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工商联为审补办牵头单位,负责资金项目计划审批和后续管理日常工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现场核查,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性,并对实施项目进行日常指导、绩效评估、专家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严防企业重复享受财政资金。专项资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日常监管。

    (二)获得投资补助的企业每年年底前向县审补办和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审补办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县审补办每季度向县审批补助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市审批补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县审批补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县审批补助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县财政局专项资金专户。

    (四)县审补办成员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10%以上的比例进行抽查。对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偷(漏)税被查处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纳入黑名单的(县财政局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除外)企业在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对有关责任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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